半岛全站app沭阳县局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5 22:25:49 来源:bob半岛官方网 作者:bob半岛在线登录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县局起草了《沭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日至4月12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4月12日前已书面、电子邮件反馈至沭阳县城市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应当增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财政、住建、资规、审计、市监、公安、消防、乡镇(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一)县局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维修事项的审核、预算控制、资金使用审核,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掌握全县物业小区维修资金整体状况;

  (四)县资规局负责核验产权人已足额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在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负责核验已足额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六)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申报主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组织维修资金申报项目现场认定,监督工程招投标、施工和验收工作;负责维修资金申报主体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负责维修资金的续交补交工作;

  (七)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相关专业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进行专业认定和施工方案审核,参与现场踏勘,监督指导施工过程。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会同该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但需在属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也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大会或属地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

  第七条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第九条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商品住宅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先行交存维修资金。

  (一)2010年7月1日之前(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开工建设的小区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2010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小区征收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四)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一次性补交。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宅,业主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参照本章第十条首期交存标准,业主在2020年3月31日之后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五)2019年12月31日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宅按照本章节第十条的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 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情况,会同县发改部门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十二条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指导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发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告乡镇(街道办事处),动员全体业主及时续交。

  (三)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和养护费用;

  维修资金申报主体使用申报应依据业主和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的意见以及踏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出具工程维修预算报告,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维修资金账户分户余额;符合申请额度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预分摊表。

  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15日。

  经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全程监管。

  招投标结果应经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和相关参与部门签字认可,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维修施工单位确定后,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说明保修期限。

  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维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并共同在《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中签署工程过程监督情况及质量评定意见。

  单项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需将其施工的主要材料报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施工材料送检报告;单项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需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

  工程竣工后,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程监理及相关专业部门(或职能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应参与竣工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决算报告,并根据决算报告填写业主分摊清册,在物业项目公示栏及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资料不全不予受理),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支付至施工单位,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住宅之间或者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住宅的建筑面积占比,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将维修资金相关申报、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接受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八条 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应启动紧急维修程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业主向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反映,申报主体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反映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及相关单位现场踏勘,认定确属紧急情况的,启动紧急维修程序,由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制定《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电梯故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委托机构出具维修认定报告;消防系统功能故障由消防部门或其认可的委托机构出具维修认定有关文书;房屋质量问题由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委托机构出具维修认定报告)。

  申请主体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预维修方案进行优化。优化后的维修方案及相关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包括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归全体业主所有,收受公共收益主体单独列账并每年公示一次。

  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直接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将不低于维修资金归集额60%的款项转存定期存款,努力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且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开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和结余情况的查询。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维修的项目、决算的金额和相关业主分户账中扣除的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专户银行的日常管理,每年度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轮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招投标参考依

  第二十六条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维修质量随机抽检的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依法加强对属地各业主委员会的管理,避免出现权力监督的盲区。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的,对其个人或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将个人和单位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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