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app盘点 2024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数据要素”

发布时间:2024-03-16 23:57:25 来源:bob半岛官方网 作者:bob半岛在线登录

  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制定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进服务业数字化,建设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平台企业在促进创新、增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算力体系。我们要以广泛深刻的数字变革,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台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政策。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数贸会等重大展会。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打造智慧海关,助力外贸企业降本提效。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标准制定,推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提升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旅游便利度。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赋予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更多自主权,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完善粮食生产收储加工体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进国家水网建设。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加大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加快构建大国储备体系,加强重点储备设施建设。提高网络、数据等安全保障能力。有效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撑国民经济循环畅通。

  邵志清认为,数据资产具备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但同时也具备较强的乘数效应,呈现规模报酬递增、非竞争性、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导致目前在以数据资产开展创新应用方面存在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对数据资产的合法合规性缺乏有效认定;二是对数据资产的资产处置缺少明确路径;三是对数据资产的定价估值缺少市场参照;四是对数据资产的创新应用缺少协同治理;五是缺乏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人才支撑。为此,他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国家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路径体系。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管理体系与实施办法,形成包括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增信、数据资产保理、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信托、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路径体系。同时根据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数据产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在数据资产增信、数据资产信托、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等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形成我国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路径经验。

  第二,构建国家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管理体系。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是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治理的工作。建议由国家数据局统筹指导,信息化部门、金融部门、网络安全部门等协同配合,发挥各自职能,稳步有序推动数据资产创新应用。在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等数字经济发达地区或自贸试验区,建立国家级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示范区,优化区域内数据资产管理体制和有关机制,依托可信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先行探索。

  第三,形成与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建议加快构建与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标准体系,在数据资产合法合规性认定、数据资产的资产处置、数据资产定价估值等领域建设国家级标准,推动标准体系互认。培育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市场体系,加强对数据资产主体、评估主体、专业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培育龙头型企业。推动建设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创新应用技术难点集中开展技术攻关,形成可控可信技术规范。完善人才体系建设,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人才资格认定。完善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金融体系,引导金融服务数据实体产业。

  第四,设立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专业服务机构。数据资产的创新应用对数据运营能力、交易流通基础设施能力、数据资产价值发现能力、数据资产风险评估能力等方面都提出较高要求,建议成立若干专业专营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工作。在数据资产信贷、数据资产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鼓励成立数据银行、数据信托、数据券商等专营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数据交易所设立专业的数据资产交易板块,建设数据资产流通、托管、处置有关基础设施。探索设立数据法院,确保资产隔离和重组流通的有效性。

  第五,加快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商品、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建议稳妥推动数据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成熟的资本、商品和金融市场实现连接,探索将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有关工作与标准化金融工具相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价格发现、资金融通等功能,优化数据资产价值表达通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林洁在提案中提出,当前,我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已初步建立,但仍面临诸多法律和制度机制障碍,亟待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建设。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只有明确数据权属关系,才能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明确数据的所有、使用、管理、分配等权利,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

  当前,尽管有数据政策确认了数据权益,但是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规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均缺少法律依据。

  林洁建议,全国尽快启动数据专项立法,通过法律确立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明确数据产权的属性、归属以及权利和义务,确保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制定国家数据要素登记制度,为各地开展数据要素登记工作提供指导。林洁认为,可依托深圳等国家数据要素流通枢纽节点,设立全国性数据登记机构,建设统一的数据要素登记平台,打造全国一体化的数据要素登记体系。

  虽然当前全国各地已经建设众多的数据交易场所,但未形成一体协同、多级联动的市场流通交易体系,特别是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缺失,不利于大规模数据跨域流通,影响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针对这个问题,林洁建议,统筹推进全国数据交易场所布局建设,面向北京、上海、深圳等已成立的数据交易场所,遴选试点承担国家级数据交易所职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场所建设相关制度,推动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交易市场体系。

  林洁还建议,探索开展央地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在国家数据局统筹下,推动有关部委与数字经济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信息基础设施完备的城市联合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同时,加强对政府共享数据的规范管理,构建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

  畅通数据跨境流动是发展数字贸易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跨境数据流通规则机制仍不完善,缺乏成熟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和重要数据认定机制。

  林洁建议,加快建立发展与安全相协调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深圳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依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加快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此外,可发展数字贸易和国际数据产业,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交易平台。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是提高新质生产力的基础和保障。构建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能够充分挖掘和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2022年12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展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要求“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目前,从全国范围看,制约数据交易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障碍和问题还较多,亟需构建全国统一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市场和法规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处于初始发展阶段,面临数据交易市场分割、交易规模不大、数据安全合规、场内场外交易等难点问题,围绕数据交易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

  1.数据交易市场各自为政。时至今日,全国各地根据自身需要自发性建立了数据交易场所,尚未建立全国性的数据交易市场。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挂牌运营;2021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和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相继成立。据统计,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各地由政府发起、主导或批复的数据交易场所已有40多家,但数据交易呈现场内外“两重天”现象。而且,全国各地数据交易场所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同一批数据在不同的数据交易市场中交易价格天差地别。

  2.数据交易确权困难重重。为了使数据能够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便捷自由的交易,需要确立明确的权属关系。由于数据交易权益归属认定的复杂性,数据交易确权面临着困境。数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多归属性、非竞争性、可共享性等特征,相同的数据可能同时被消费者、经营者、政府等多元主体持有,难以明确数据交易权益的实际归属者。尽管《数据二十条》提出对数据产权进行结构性分置处理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困难重重。数据交易确权作为数据交易的基石,如果权属不明将制约数据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3.数据交易合规难以保障。随着数据交易的不断发展,数据交易的合规性日益凸显,数据交易的主体、数据产品、数据交易过程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符合合规性要求。但是,数据交易的购买方往往缺乏足够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数据是否合规进行审查,而使用不合规的数据可能会给购买方埋下隐患。在实践中,涉及到个人数据、隐私相关数据的数据交易,大多数交易尤其是场外一对一数据交易,在缺少平台或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极易产生黑市数据交易等不合规交易的情况,也会给数据交易带来风险和挑战。

  4.数据交易质量参差不齐。随着数据交易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且混乱、无序的数据,特别是数据普遍缺乏有效治理,不能提供持续、多源的、标准化的数据,妨碍数据正常交易。同时,现行数据交易中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导致数据格式混乱、数据质量较低,阻碍数据在市场上的流通。数据交易质量存在的现实问题有:一是数据交易质量保障机制缺位,导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购买方试错成本高、交易风险大;二是不同数据交易机构的交易方式和程序不同,对数据质量要求不同,增加了数据交易成本,制约了数据流通的交易。

  5.数据交易监管政出多门。目前,对数据交易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多政府部门条块监管,力量薄弱、职能分散。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互动不顺,存在管办不分、各自为政、重复监管等问题,对发生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机制不畅、政出多门、频发等现象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对数据产品是否涉及隐私、、商业机密等监管不到位,对数据交易的安全性监管薄弱;对各地区数据交易市场规则、机制监管缺乏,致使不同交易所的规则不同,数据交易成本较大;对数据的跨境、跨地区跨行业交易的监管缺乏依据。

  当前,加快构建数据交易市场对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交易新生态,形成以数据要素为主要驱动力的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体系,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

  1.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的数据交易场所,但至今未建立全国性的数据交易市场,不利于数据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充分流通交易。因此,建议基于已有的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经验,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3个左右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便于数据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交易。首先,中央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数据交易市场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数据交易主管部门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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